篇名
外國人取得土地之限制,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9/07/02
內文
各位同學好
高普考即將到來,加油!
以下就土地法部分提醒有關外國人土地取得限制之回答方式,提供參考:
【題目】
甲為台裔美國人無中華民國國籍,今欲購買國內農地經營農業,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是否應予以核准?倘若其購買後卻於該農地上興建農舍經營民宿,經查獲該如何處理,試申論之。
【擬答】
(一)甲為台裔美國人無中華民國國籍,故為外國人,根據土地法之規定,其欲購買國內農地經營農業,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是否應予以核准,依序判斷說明如下:
- 是否為平等互惠國家: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換言之,在平等互惠原則下,始准許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因此,甲所屬國籍需與我國為平等互惠國家,方能准許。
- 取得限制:
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林地。
- 漁地。
- 狩獵地。
- 鹽地。
- 礦地。
- 水源地。
- 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 租購限制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下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住宅。
- 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 教堂。
- 醫院。
- 外僑子弟學校。
- 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 墳場。
- 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而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二)倘若其購買後卻於該農地上興建農舍經營民宿,經查獲之處理如下:
外國人甲依有助於農牧經營之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因此,於該農地上興建農舍經營民宿將被通知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得逕為標售。
關鍵詞
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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