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預告登記與土地法第107條之競合,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9/07/04
內文
甲將其所有一筆耕地出售於乙,簽訂買賣契約後,雙方先辦保全土地權利移轉之預告登記,暫不辦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不久,甲將該筆耕地出租於丙。日後,甲將該筆耕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時,丙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解答】
(一)預告登記屬於限制登記之一種。所稱限制登記,指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因此,限制登記僅限制登記名義人之處分,並未限制登記名義人之管理、使用及收益。故預告登記後,登記名義人仍得將其土地出租(出租屬於管理行為)。換言之,出租行為有效。
(二)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此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效力。
(三)預告登記係將債權物權化,故具有物權效力。土地法第107條之優先購買權亦具有物權效力。兩者競合時,應依登記或成立先後定其優先性。預告登記之登記日期先於租約之成立日期,因此預告登記之效力優先於土地法第107條。總之,甲將該筆耕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時,丙無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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