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釋字732之修法,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9/07/18
內文
各位同學好
這次高普考釋字就考了兩個,可見大法官釋字仍然是考試重點!今天專欄為各位談談最近配合釋字732修法的新聞。
首先,請大家先參考下列新聞:
捷運站開發修法 「毗鄰土地」將刪除【原文轉自:2019-07-11,聯合報】
釋字732:
大眾捷運法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此等規定,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所規定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其概念為:
- 缺乏必要性:
土地徵收除應為興辦該土§208所規定之事業外,其徵收土地之範圍,並應確為興辦該事業所必須。而捷運場站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卻難謂全為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須。 - 違反比例原則:
徵收將使土地資源之利益重新分配或移轉予國家或其他私人享有,造成原土地所有權人遭受土地損失之特別犧牲。因此,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進行開發,並非達成土地資源有效利用、地區發展並利國家建設經費之取得目的所不得不採之必要手段,且非侵害最小之方式。 - 影響財產權及居住自由:
實務上「毗鄰地區土地」之範圍,不限於捷運場、站之出入口所及之土地,而擴及與捷運設施用地相連接、在同一街廓內且能與捷運設施用地連成同一建築基地、甚至透過天橋或地下道可以相互連通者。如此一來,形成捷運設施蓋在任一個街廓,捷運局就如同取得對該街廓之都市更新權一般,賦予國家可以任意劃定徵收範圍之權限並取得開發權,導致鄰近地區人民之財產權及居住自由權利受有高度不確定之風險。
此外,注意釋字732較著重於徵收「目的」闡釋,而另外的釋字743也是在談捷運周邊土地開發,但其著重於徵收後「用途」之解釋。兩者有所不同!
關鍵詞
釋字732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