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照價收買屬繼受取得或原始取得?,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9/09/26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談談照價收買屬繼受取得或原始取得?
首先,照價收買為平均地權四大綱領之一,係政府基於土地政策考量,按私人所報地價,強制收買私人土地之行政行為。
至於照價收買屬地權取得分類中的「原始取得」抑或「繼受取得」?
有兩說,有的學者認為是原始取得(如李鴻毅老師),但比較有明確理由的是繼受取得(如陳立夫老師),其理由如下:
- 土地徵收為需用土地人創設新權利,使其取得供特定公益事業使用土地,故屬原始取得;相對而言,照價收買側重對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之剝奪,故兩者不同。照價收買不需與土地徵收一樣為原始取得。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34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不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不需一併收買。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故可解釋為權利繼續存續,而屬繼受取得。
關鍵詞
照價收買、繼受取得、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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