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比例原則,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0/01/09
內文
各位同學好
行政法學概念於近來土地法規考試,越趨重要,今日專欄為各位同學提醒「比例原則」之概念:
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其強調國家採取的手段與與達成之目的間,必須合乎比例,即兩者間應均衡。可謂「殺雞焉用牛刀」「禁止大砲打小鳥」。
而其廣義包含三個子原則(行政程序法§7):
- 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均衡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例如土地徵收要件之一即是應符合比例原則,即土地徵收與公共事業之公益目的相互權衡輕重後,確認因興辦公益事業所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並無顯失均衡。其相關條文包含:
- 土施§49: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
- 土徵57: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關鍵詞
比例原則、禁止過度原則、行政程序法、土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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