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學好
有關我國強制辦理土地登記之目的或意義,茲說明如下:
(一)整理地籍:地籍整理之程序,為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土§36)。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土§38)。因此,土地登記為整理地籍(即建立土地各項基本資料)的必要行政程序。
(二)確定產權: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758)。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759)。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民§759-1)。因此,土地登記有強制性,藉此確定產權,並確保對外公信力。
(三)便利處分:任何人得申請第二類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三類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土登§24-1)。透過申請閱覽登記簿,即可確知登記事實與內容,加上登記有絕對效力(土§43),確保交易安全,故使處分得以迅速完成。
(四)規定地價:土地所有權人聲請登記而不同時申報地價者,以標準地價為法定地價(土§158)。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所申報之地價,為法定地價(土§148)。我國辦理土地登記同時須辦理規定地價,以作為平均地權之照價徵稅、漲價歸公與照價收買之依據。
(五)公平稅負:每直轄市或縣(市)辦理地價申報完竣,應即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送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土§159)。亦即土地登記之地籍資料係作為地方課稅的依據。
(六)推行土地改革:地籍整理是指查明各宗土地的位置、界址、種類、面積、使用狀況及權屬關係,並記載於書表簿冊圖狀。其目的在於建立地籍制度,明瞭土地狀況,確定土地權利,而為課徵土地稅及實施土地政策之依據。因此,透過土地登記可明瞭土地分配及利用情形,透過相關政策實施,達成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之目標。如過去推行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等平均地權政策,至現今土地徵收、國土計畫等,皆以地籍資料完備為主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