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第104條優先購買權之實例研習(一),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0/02/27
內文
甲有一筆建地,等分為三部分,先將右邊部分出租於乙,乙隨即興建一棟建物;再將中間部分設定地上權於丙,丙隨即興建一棟建物;最後將左邊部分設定典權於丁,丁隨即興建一棟建物。不久,甲因經商失敗,需款孔急,擬將該筆土地全部出售於戊。此時,丙主張其優先購買權優先於乙及丁,其理由如下:
(一)優先於乙之理由:
- 乙成立租賃權,租賃權屬於債權。丙成立地上權,地上權屬於物權。物權效力優於債權,因此,丙之優先購買權優先於乙。
- 乙成立租賃權,租賃權屬於債權,故乙之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丙成立地上權,地上權屬於物權,故丙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效力。二者競合時,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優先於債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
(二)優先於丁之理由:依據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所稱「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丙之地上權登記在先,丁之典權登記在後,因此丙之優先購買權優先於丁。
試評論上開理由是否正確?
【解答】
(一)優先於乙之理由為錯誤: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效力,不因所成立者為租賃權(屬於債權)或地上權(屬於物權)而有所影響。又,優先購買權之效力,非依其成立之法律關係為債權即為債權效力,為物權即為物權效力,而是依其法條之立法精神,如有「其契約或移轉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則為物權效力,否則為債權效力。
(二)優先於丁之理由為正確: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以登記先後定其優先順序。因租賃屬於債權,無登記可言,故租賃以成立日期與物權之登記日期定其優先順序。本題,丙之地上權登記在先,丁之典權登記在後,因此丙之優先購買權優先於丁。
(三)結論:甲擬將該土地出售於戊,則乙、丙、丁三人均有優先購買權,其優先購買順序為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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