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分割分為標示分割與權利分割二種。前者辦理標示變更登記,後者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者不課稅,後者原則上應課稅。
不動產分割包括土地分割與建物分割二種。茲分述如下:
(一)土地分割: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土地稅法施行細則§42ⅡⅤ)。共有土地之分割,共有人因分割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其應有部分所算得之價值較少而未受補償時,自屬無償移轉之一種,應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司法院釋字第173號)。詳言之,共有土地之分割,共有人因分割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其應有部分所算得之價值減少,倘受有補償時,屬於有償移轉,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倘未受補償時,屬於無償移轉,應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例如:甲、乙二人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乙二人共有B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A、B二地分割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各為1,000萬元,A、B二地之甲、乙二人的前次移轉現值各為300萬元,前次移轉至本次移轉之物價指數120%。分割後,甲取得A地全部,乙取得B地全部。甲、乙二人各應繳納多少土地增值稅?(若有給付差額,甲繳納B地土地增值稅28萬元,乙繳納A地土地增值稅28萬元;若未給付差額,甲繳納A地土地增值稅28萬元,乙繳納B地土地增值稅28萬元)
計算過程如下:
- 就A地而言:
甲分割前土地價值:
甲分割後土地價值:1,000
乙分割前土地價值:
乙分割後土地價值:0
因此,就乙之價值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次移轉現值:300x120%=360
- 本次移轉現值:
- 土地漲價總數額:500-360=140
- 土地增值稅:140x20%=28
有給付差額(即受有補償):屬於有償移轉,相當於買賣,應由原所有權人乙繳納土地增值稅28萬元。
未給付差額(即未受補償):屬於無償移轉,相當於贈與,應由取得所有權人甲繳納土地增值稅28萬元。
- 就B地而言:
甲分割前土地價值:
甲分割後土地價值:0
乙分割前土地價值:
乙分割後土地價值:1,000
因此,就甲之價值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次移轉現值:300x120%=360
- 本次移轉現值:
- 土地漲價總數額:500-360=140
- 土地增值稅:140x20%=28
有給付差額(即受有補償):屬於有償移轉,相當於買賣,應由原所有權人甲繳納土地增值稅28萬元。
未給付差額(即未受補償):屬於無償移轉,相當於贈與,應由取得所有權人乙繳納土地增值稅28萬元。
例如:甲、乙二人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乙二人共有B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A地面積100平方公尺,甲之前次移轉現值每平方公尺6萬元,乙之前次移轉現值每平方公尺8萬元,前次移轉至本次移轉之物價指數110%,本次移轉現值(即分割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萬元。B地面積500平方公尺,甲之前次移轉現值每平方公尺2.5萬元,乙之前次移轉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元,前次移轉至本次移轉之物價指數108%,本次移轉現值(即分割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元。分割後,甲取得A地全部,乙取得B地全部。甲、乙二人各應繳納多少土地增值稅?(若有給付差額,甲繳納B地土地增值稅15萬元,乙繳納A地土地增值稅12萬元;若未給付差額,甲繳納A地土地增值稅12萬元,乙繳納B地土地增值稅15萬元)
計算過程如下:
- 就A地而言:
甲分割前土地價值:
甲分割後土地價值:10x100=1,000
乙分割前土地價值:
乙分割後土地價值:0
因此,就乙之價值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次移轉現值:
- 本次移轉現值:
- 土地漲價總數額:500-440=60
- 土地增值稅:60x20%=12
有給付差額(即受有補償):屬於有償移轉,相當於買賣,應由原所有權人乙繳納土地增值稅12萬元。
未給付差額(即未受補償):屬於無償移轉,相當於贈與,應由取得所有權人甲繳納土地增值稅12萬元。
- 就B地而言:
甲分割前土地價值:
甲分割後土地價值:0
乙分割前土地價值:
乙分割後土地價值:3x500=1,500
因此,就甲之價值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次移轉現值:
- 本次移轉現值:
- 土地漲價總數額:750-675=75
- 土地增值稅:75x20%=15
有給付差額(即受有補償):屬於有償移轉,相當於買賣,應由原所有權人甲繳納土地增值稅15萬元。
未給付差額(即未受補償):屬於無償移轉,相當於贈與,應由取得所有權人乙繳納土地增值稅15萬元。
附帶說明的是,分割屬於財產之移動,如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遺產及贈與稅法§5②)。甲分割前土地價值共1,250萬元,分割後土地價值共1,000萬元;乙分割前土地價值共1,250萬元,分割後土地價值1,500萬元。倘乙有給付250萬元之差額,則無贈與稅;倘乙未給付250萬元之差額,等同甲贈與250萬元予乙,因此贈與人甲應繳納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