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及土地合併之土地增值稅課徵,規定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
(一)土地分割: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施行細則§42Ⅱ)。
例如:甲、乙二人共有一宗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000萬元,土地持分各二分之一。該土地分割為A、B二宗土地,甲取得A地,公告土地現值500萬元;乙取得B地,公告土地現值500萬元。甲、乙二人各應繳納多少土地增值稅?(甲、乙二人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例如:甲、乙二人共有一宗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000萬元,土地持分各二分之一,甲之前次移轉現值250萬元,乙之前次移轉現值400萬元;甲之前次移轉至本次移轉之物價指數120%,乙之前次移轉至本次移轉之物價指數110%。該土地分割為A、B二宗土地,甲取得A地,公告土地現值200萬元;乙取得B地,公告土地現值800萬元。甲、乙二人各應繳納多少土地增值稅?(若受有補償,甲繳納A地土地增值稅24萬元;若未受補償,乙繳納A地土地增值稅24萬元)
計算過程如下:
土地分割後,甲分得之土地價值減少300萬元。
- 前次移轉現值:
- 本次移轉現值:300
- 土地漲價總數額:300-180=120
- 土地增值稅:120x20%=24
倘受有補償,屬於有償移轉,應向原所有權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甲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4萬元。倘未受補償,屬於無償移轉,應向取得所有權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乙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4萬元。
附帶說明的是,分割屬於財產之移動,如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遺產及贈與稅法§5②)。準此,倘乙有給付300萬元之差額,則無贈與稅;倘乙未給付300萬元之差額,等同甲贈與300萬元予乙,因此贈與人甲應繳納贈與稅。
【註】分割後,甲應分得500萬元,但實際分得200萬元。換言之,甲將300萬元售出或贈與。售出或贈與之比例為,即。
(二)土地合併: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施行細則§42Ⅳ)。
例如:甲擁有A地,公告土地現值1,000萬元;乙擁有B地,公告土地現值500萬元。A、B二宗土地合併後,甲取得合併後土地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乙取得合併後土地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甲、乙二人各應繳納多少土地增值稅?(甲、乙二人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例如:甲擁有A地,公告土地現值1,0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600萬元,前次移轉至本次移轉之物價指數130%。乙擁有B地,公告土地現值5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400萬元,前次移轉至本次移轉之物價指數110%。A、B二宗土地合併後,甲、乙二人取得合併後土地之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乙二人各應繳納多少土地增值稅?(若受有補償,甲繳納A地土地增值稅11萬元;若未受補償,乙繳納A地土地增值稅11萬元)
計算過程如下:
土地合併後,甲分得之持分價值減少250萬元。
- 前次移轉現值:
- 本次移轉現值:250
- 土地漲價總數額:250-195=55
- 土地增值稅:55x20%=11
倘受有補償,應向原所有權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甲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1萬元。倘未受補償,屬於無償移轉,應向取得所有權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乙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1萬元。
附帶說明的是,合併屬於財產之移轉,如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遺產及贈與稅法§5②)。準此,倘乙有給付250萬元之差額,則無贈與稅;倘乙未給付250萬元之差額,等同甲贈與250萬元予乙,因此贈與人甲應繳納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