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稅負,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0/08/27
內文
配偶一方死亡或夫妻離婚,造成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民§1030-11)。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遺§17-1)。由此可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節省遺產稅。
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造成不動產移轉,免徵遺產稅,不徵贈與稅及契稅,但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因為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拿回自己的財產,非屬繼承,亦非屬贈與,故不應對此財產課徵遺產稅及贈與稅。又,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非屬契稅之課徵時機(契稅之課徵時機僅買賣、贈與、占有、設典、交換、分割等六種),故不徵契稅。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而造成土地移轉,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關鍵詞
剩餘財產差額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