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地特四等有考到三類謄本,今日專欄即說明有關土地登記三類謄本之申請資格:
第一類: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
例如:因強制執行事件或法院訴訟需要,持憑法院通知文件者
第二類:任何人
第三類: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
例如: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就共有不動產處分、變更或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共有人:得申請同一地(建)號之他共有人之謄本,並檢附切結書或契約書正本。但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為共有者,不適用之。
(二)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分割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得申請同一地(建)號之他共有人之謄本,並檢附切結書正本。但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為共有者,不適用之。
(三)依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九百十九條或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出賣基地或房屋之所有權人:基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建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典權人之謄本,並檢附買賣契約書正本;房屋所有權人,得申請基地所有權人之謄本,並檢附最近一期之房屋稅繳款書、稅籍證明或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等及買賣契約書正本。但房屋已辦理登記者,僅檢附買賣契約書正本。
(四)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出售耕地之所有權人:得申請同一地號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所有權人之謄本,並檢附買賣契約書正本。
(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得申請同一公寓大廈所有權人之謄本,並檢附主管機關同意備查文件(有註明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者)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正本,於申請書並應載明執行之法令依據。
(六)都市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都市更新籌備會(小組)代表人或(預定)實施者:得申請同一更新單元範圍內及其毗鄰土地之所有權人之謄本,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所有權人:檢附擬劃定或已劃定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數均超過十分之一之所有權人同意書或所持有土地及建物面積均超過總登記面積十分之一之所有權人同意書(載明更新單元範圍、土地及建物登記面積及全體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數)。
- 都市更新籌備會(小組)代表人: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籌組文件正本,並載明更新單元範圍。
- 都市更新(預定)實施者:檢附受各級主管機關委託之委託書、都市更新會立案證書、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文件(有註明預定實施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文件正本,並載明更新單元範圍。
(七)債權人:得申請債務人之謄本,並檢附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正本。但已設定抵押權者,免附債權憑證正本。
(八)訴訟繫屬中之當事人:得申請相對人之謄本,並檢附法院發給已起訴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九)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認定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者:得申請相對人之謄本,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參考資料: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