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學好
本日專欄為各位說明有關109年12月25日內政部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其中涉及土地持分面積計算之內容:
※原本規定:
壹、應記載事項
四、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主建物面積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修正規定:
壹、應記載事項
四、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根據民法第799條第4項規定:「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惟其計算基地應有部分權利之基礎,為「區分所有人之專有部分面積」,並不包含因購買約定專用而取得之「專用權」面積部分,例如購買地下室法定停車位之專用權,由於專用權人並未額外取得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自無從就該約定專用部分,主張依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分配基地權利範圍,為避免就購買共有部分之停車位誤解得主張再行分配登記土地權利範圍,爰刪除第一款「如有停車位應敘明車位權利範圍」。
簡單來說,區分所有權人某甲之土地持分,應以其「專有部分」(包含主建物與附屬建物)佔全部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的比例計算,而預售物的法定停車位是以共有部分登記,購買後屬於約定專有,僅取得專用權,非取得專有部分而不會有獨立權狀,故不會因為某甲多買幾個車位,其土地持分就跟著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