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權利契約信託登記之應備文件,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2/04/26
內文
各位同學好
土地權利契約信託登記之應備文件,茲整理如下:
(一)登記申請書(土登§34)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土登§34)
公定之信託契約書正、副本。
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非委託人時應貼印花稅票。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土登§34)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土登§34)
- 自然人
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法人
(1)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土登§42 II)
(2)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申請人為公司法人以外之法人(如公法人;財團法人;非公司之社團法人;工會、農會等明定為法人之人民團體;經辦理法人登記之政黨)者。(土登§42 I)
另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土登§34)
(五)其他文件
- 委託書(土§37-1、土登§37)
- 委託人印鑑證明(委託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且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土登§41)
- 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他益信託時)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5-1 I、42) - 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信託法§70) - 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委託人為財團法人、祭祀公業法人時)(土登§42 III)
關鍵詞
土地權利契約、信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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