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釋字813 歷史建築登錄應給予補償,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2/06/14
內文
最後1號釋憲案:釋字813有關歷史建築定著土地之特別犧牲補償
此釋憲案與我們地政考科有關部分為特別犧牲概念,同學應予注意,記得配合釋字400、440、709、732號等特別犧牲概念!
至於「歷史建築」在一些土地相關法規都有出現,例如都市計畫法之容積移轉、土地徵收條例、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故有相關考點。
(一)解釋文: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關於歷史建築登錄部分規定,於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以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要件,尚難即認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惟上開情形之土地所有人,如因定著於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就該土地原得行使之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受到限制,究其性質,屬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權遭受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之損失,而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構成對上開情形之土地所有人之特別犧牲者,同法第99條第2項及第100條第1項規定,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上開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妥為規定。
(二)理由書摘錄重點:
- 保障財產權意旨: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400號、第709號及第732號解釋參照)。
- 財產權保障範圍及特別犧牲應予補償概念:憲法上財產權保障之範圍,不限於人民對財產之所有權遭國家剝奪之情形。國家雖未剝奪人民之土地所有權,但限制其使用、收益或處分已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亦應予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 減稅並不當然屬於補償:文資法第99條第2項規定,僅就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地價稅;另同法第100條第1項則規定就因繼承而移轉者有免徵遺產稅之優惠。然此等規定,或屬量能課稅原則之具體呈現,或縱具稅捐優惠之性質,均難謂係相當之補償。
關鍵詞
特別犧牲、歷史建築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