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增值稅免徵、不課徵與記存之差異,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2/08/09
內文
一、免徵:指免除租稅負擔,土地漲價總數額從新計算。如:繼承、土地徵收、公地出售等。
二、不課徵:指目前暫不課徵,將應課徵部分暫時保留,俟以後需課徵時再一併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如:配偶相互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信託土地(五種情形)
三、記存:指結算已發生之增值稅並記在帳上,於下次移轉時一併繳納,故已結算之增值稅部分不再發生累進稅作用。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關係人取得。
差異如下表所示:
規定 | 免徵 | 不課徵 | 記存 |
---|---|---|---|
意義 | 租稅免除 | 租稅遞延 (目前暫不課徵,將應課徵部分暫時保留,俟以後課徵時再一併計算) |
增值稅已結算 原地價已變動 (該次應納土地增值稅記在帳上,暫時不課,於下次移轉時,一併繳納二階段稅負分別計算,一次徵收) |
原地價 | 移轉後原地價重新核計 | 移轉後原地價維持不變 | 移轉後原地價重新核計 |
累進效果 | 重新計算 | 已發生之增值稅尚未核算,故累進稅效果仍持續 | 已結算之增值稅部分不再發生累進稅作用 |
適用情形 | 繼承、土地徵收、公地出售等 | 配偶相互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信託土地(五種)等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關係人取得等 |
關鍵詞
免徵、不課徵、記存、累進稅、增值稅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