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之分割限制,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2/10/06
內文
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準此,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是否屬於民法所定之「法令另有規定」,有否定與肯定二說,茲分述如下:
(一)否定說: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係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而此授權不及於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所為分割之限制,顯然已逾越母法授權範圍,應不生效力。
- 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之套繪管制,其目的在避免重複使用,而非限制分割。因此,經套繪管制之農業用地於分割後,仍繼續維持套繪管制,持續列管,即可防止重複使用。
(二)肯定說:
- 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分割之立法目的,除避免重複使用外,亦在避免農地細分,並在確保農地農用及農地坵塊完整性。因此,綜合研判結果,並未逾越母法授權範圍。
- 建築法第11條第3項前段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應申請建築執照,建蔽率10%,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相當於法定空地,仍應受建築法第11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管制。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係繼受建築法之精神,再為詳細規定。
綜上,裁判見解肯定說與否定說互見,惟登記機關採肯定說,筆者贊同肯定說。
關鍵詞
興建農舍、農業用地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