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定期土地增值稅,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2/11/29
內文
目前實務上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時機為移轉時,可稱「移轉土地增值稅」,主要依據為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至於土地法中有規定「定期土地增值稅」,其相關規定與評述如下:
(一)時機
- 無移轉而屆滿十年時
(1)土地增值稅照土地增值之實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或雖無移轉而屆滿十年時,征收之。
(2)前項十年期間,自第一次依法規定地價之日起計算。 - 無移轉於實施工程地區屆滿五年時
依規定實施工程地區,其土地增值稅於工程完成後屆滿五年時征收之。
(二)納稅義務人
- 土地所有權人
規定地價後十年屆滿,或實施工程地區五年屆滿,而無移轉之土地,其增值稅向土地所有權人征收之。 - 典權人
前項土地(指無移轉)設有典權者,其增值稅得向典權人征收之,但於土地回贖時,出典人應無息償還。
(三)現今未實施的原因
- 土地雖有增值,但未出售移轉,故無實際所得,反而形成額外負擔。
- 長期持有土地,並非土地投機,反構成懲罰效果。
- 有迫使土地所有權人出售之疑慮,影響生活秩序。
關鍵詞
土地增值稅、無移轉、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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