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法律性質,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3/02/16
內文
甲擁有位於T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A,並於A地上建有獨棟透天建築物一幢供自己家庭居住之用。T市府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為改善當地交通長期壅塞問題,決定將道路B由鄰里級12公尺寬度拓寬為30公尺做為區域級道路,因此必須徵收A地。甲對於道路B之拓寬不服,認為都市計畫侵害其權益,在都市計畫公告後即以T市府為被告機關提起都市計畫行政訴訟。請依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與主管機關權限分配,分析甲之起訴是否有誤。(111年原住民三等特考)
【解答】
(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法律性質: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指出:
- 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
- 都市計畫之訂定(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立法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如逾期未增訂,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後發布之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其救濟應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
基上,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二編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即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至第237條之31)。
(二)甲之起訴有誤: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第1項規定,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基上,甲應以T市都市計畫之核定機關為被告機關,而不得以T市府為被告機關。
關鍵詞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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