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農地交易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臺中高等行政109簡上字第31號,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3/02/28
內文
實務上仍有許多人誤解農地免徵房地合一稅,同學應予釐清。
農地本就屬於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之土地,例如可以蓋農舍、相關農業設施(資材室)等,故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惟為鼓勵農業政策,所得稅法也規定如有取得「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者,則可免納房地合一稅。
因此判斷原則如下:
◎有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要繳房地合一稅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免繳房地合一稅
以下透過一行政判決為例,予以補充觀念:
■事實
甲於民國106年3月2日以拍賣原因登記取得花蓮縣A地(持分4分之1,所屬面積1,106.25平方公尺),旋於同年月出售,106年3月17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國稅局查得甲持有A地期間在1年以內,且未於該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申報,乃依查得資料核定應納稅額25,875元,並裁處罰鍰20,000元。甲不服,申請復查後猶表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甲主張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核課房地合一稅的標的,包含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該條第3項規定,第1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本件上訴人出售的是共有持分的農地,面積不足0.25公頃,根本無法申請農舍建照,不是所得稅法第4條之4條第1項規定核課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因該條第3項規定,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並非第1項房地合一稅核課範圍,其坐落之土地自然不是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此同為許多人誤解之處)
■判決理由
- 於105年1月1日以前,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享有免納所得稅之租稅優惠,容易衍生納稅義務人運用操控房地價格,規避所得稅等缺失。為解決現制房屋及土地分開課稅之缺失,建立合理透明稅制,抑制短期投機炒作,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乃對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其交易所得納入課徵所得稅範圍,其中排除課稅範圍者,為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惟農舍坐落之土地,法律並未將其排除在外,僅於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而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始有免納所得稅之適用。又「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依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96號判決意旨,係以土地本質來認定,而非以土地移轉當下之外觀狀態判斷之,否則易生以人為操作俾得規避稅賦。
- 經查,A地之總面積為4,425平方公尺,甲持分1/4面積為1,106.25平方公尺,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又A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如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或「申請農業用地做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許可要件,非不得申請建築農舍或農業生產設施;查無A地相關坡度專業技師簽證文件據以認定該土地位屬坡度30%以上之山坡地而有限制建築及開發。原判決略以:「系爭持分土地面積雖未達興建農舍規定之2,500平方公尺,惟非不能藉由擴大持分、合併土地或參加興建集村農舍等方式克服而使之能供建築,如僅因面積不足供建築即不課稅,豈非變相鼓勵土地以化整為零方式為交易而避稅,故系爭土地核非客觀上無法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本質仍屬依法得供建築之土地,為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課徵範圍。」等語,認定A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應課徵房地合一稅之標的,經核並無違誤。
- 亦即,依土地性質,在客觀上絕對不能核發建照,始得謂『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由於一般可供建築之土地,如欲獲核發建照,往往尚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建築法令之要件,如因此等法規要件不備未能獲核發建照,尚非土地本身不能建築之故,因此所謂『依法不能建築』,應區別『土地性質在客觀上絕對不能核發建照』,抑或『原可能供建築,只是其他法令要件不備』情形,否則浮濫擴大解釋依法不能建築土地而得免徵所得稅,將增加人為操縱、逃避稅捐並形成不公。
- 惟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係規範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時,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既以『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為要件,立法係配合農業政策鼓勵農地作農業使用之減免為規定,該條解釋上自應以實際供作農業使用,始得受鼓勵而予減免。關於是否『實際供作農業使用』,事涉農業使用之定義與實際狀況之專業判斷,依行政專業分工、機關間相互協力以提升效能之法理,自宜由主管農業事務之專責單位出具農用證明書以資證明,始能免納土地交易所得稅。準此,個人出售土地,仍應以該土地出售時符合『作農業使用』規定,並檢具農用證明書,始能免納土地交易所得稅。(注意實務上國稅局會要求提出的是「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沒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樣不行)
關鍵詞
房地合一稅、所得稅法、農業發展條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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