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重點(一):多數決有償讓與對象不得為共有人之一,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3/08/29
內文
首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此為共有不動產多數決之法源,而由於法條文字並未明確限制處分對象,故除處分給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過去學說與實務有所爭論:究竟共有人是否得為多數決之受讓人?
按過往通說為多數決得處分給不同意共有人(少數人),但不得處分給同意共有人(多數人) ,主要理由為可藉此保障少數人之利益。
惟,此次修法已將其明確化,按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二項:「有償讓與之處分行為,共有人除依本法條規定優先購買外,不得為受讓人。」亦即多數決處分只能賣給第三人,至於共有人只能依同樣條件主張優先購買,而不能直接作為買受人。其理由整理如下:
- 承買之共有人可能與同意出賣共有人密謀合議,並參與價格決定,聯合以較低價金出售給自己,有利害衝突顯失公平情形,進而侵害他共有人權益。
- 該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實際未為處分,乃竟得就未同意處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強制予以處分。
- 按共有人互為買賣無優先購買權之意旨,如多數共有人將全部不動產多數決處分給共有人之一,亦屬互為買賣,將因而造成其他少數共有人無法行使優先承購權。
關鍵詞
多數決、有償讓與、優先購買、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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