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重點(五):共有不動產不得多數決交換所有權,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3/09/26
內文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3點第1項:「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交換所有權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他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所定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
此次修正重點,即是將多數決處分的範圍,除必須為有償處分,並明確排除信託、共有物分割外,增列交換所有權亦不得採多數決方式進行。
此次修正前其實內政部109年已有相關函釋,指出共有不動產不得透過多數決與其他不動產進行交換所有權,這次只是將其條文化。其理由為:
- 多數共有人代理少數共有人約定以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相互交換,其交換位置及條件等決定難謂合理。
- 本法條於交換未設有優先購買權之衡平機制,未能符合財產權保障之要求。
- 於交換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該共有關係仍維持於相互移轉後所取得之共有不動產標的上,亦與本法條係為解決共有不動產糾紛之目的未合。
關鍵詞
所有權、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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