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土地法第34-1執行要點新增第14點:「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處分、變更或設定他項權利,除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第3項所定情形外,於收件後至登記完畢前,他共有人以書面提出異議,主張下列情形者,登記機關應依同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私權爭執)規定予以駁回:(一)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部分共有人未記明各宗土地或建物價金,致他共有人無從就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行使優先購買權。但有第十二點第二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二)就其應得對價、補償及買賣條件等私權事項有爭執,並附具已向法院起訴文件。(三)就書面通知不符第八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有爭執。(四)其他損害其權益之情形,並附具已向法院起訴文件。」
茲整理共有土地多數決涉及私權爭執而駁回之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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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登記完畢前,優先購買權人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能證明確於期限內表示願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或出賣人未依通知或公告之條件出賣者,登記機關應駁回其登記之申請。(土登97第3項)
藉此保障優先購買權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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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部分共有人未記明各宗土地或建物價金,致他共有人無從就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行使優先購買權。但有第十二點第二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執行要點14第1款)
按照新修訂的執行要點規定,部分共有人將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應分別記明各宗土地或建物價金,以供他共有人考量是否就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優先購買。倘其未於通知或公告內記明各宗土地或建物價金致他共有人無從就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行使優先購買權時,經他共有人提出異議,因是否記明價金非登記機關審查範疇,故除部分共有人能提出下列規定之文件外,登記機關應予駁回。
(1)部分共有人表示使用上具不可分性並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提出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
(2)依法令規定應併同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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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應得對價、補償及買賣條件等私權事項有爭執,並附具已向法院起訴文件。(執行要點14第2款)
共有人間對於對價補償、買賣條件、抵押權處理、價金償付方法及期限等情形之爭執 ,如已向法院起訴者,屬民事法院審查範疇,登記機關不應再予處理,故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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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書面通知不符第八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有爭執。(執行要點14第3款)
因他共有人依修正規定以書面通知之處所,係由部分共有人自行查明,當事人間如有爭執,尚非登記機關可審認事項,故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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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損害其權益之情形,並附具已向法院起訴文件。(執行要點14第4款)
由他共有人自行主張並檢附已向法院起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