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優先購買權之性質,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3/01/04
內文
一般學者主張具有債權效力,然亦有部分學者主張具有物權效力。
(一)主張債權效力之理由: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未明定「出賣人違反規定而將所有權移轉者,其移轉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準此,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之優先購買權具有債權效力。
(二)主張物權效力之理由: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之優先購買權與其他法律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優先適用土地法第73條之1之優先購買權。」準此,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之優先購買權先於物權效力之土地法第104條及第107條而行使。因此,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效力。
(三)主張兼具物權效力與債權效力之理由: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優先購買權之次序為繼承人、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第二次序為合法使用人,其優先購買權類似土地法第104條,因此具有物權效力。第一次序為繼承人,其次序優先於合法使用人,因此應具有物權效力。第三次序為其他共有人,其優先購買權類似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因此具有債權效力。
綜上,筆者主張第(三)說。亦即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之優先購買權,第一次序繼承人及第二次序合法使用人皆具有物權效力,第三次序其他共有人則具有債權效力。
關鍵詞
債權效力、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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