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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是否應計入遺產總額,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4/03/26
內文

甲112年3月3日將其所有的A縣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其子乙,後於113年6月6日死亡,其子乙依規定申報遺產稅時,是否應將該筆土地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再將其列為扣除額中扣除?

一、相關規定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1. 被繼承人之配偶。
  2.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3.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二)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二、結論

原本按照上述規定,照理應將該贈與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併入被繼承人甲的遺產總額申報,並檢具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列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

惟因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已明定,因繼承而移轉予配偶、直系血親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故甲生前贈與行為,顯無規避遺產稅的動機,乙無須再將甲死亡前2年內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併入被繼承人甲的遺產總額,以及將該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遺產價額,同額列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以茲簡政便民。

參考來源: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法定免徵遺產稅的土地,免併計遺產總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ntbna.gov.tw)

關鍵詞
公共設施、都市計畫、遺產稅、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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