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受託人死亡後之信託關係處理,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4/06/18
內文

小張將其名下A不動產辦理信託登記給阿寧,惟經過五年後,阿寧因病去世,阿寧之女小寧以A不動產屬遺產,以及繼承其母之受託人地位而拒絕將不動產移轉給小張,試問有無理由?

一、適用法條

信託法第8條(信託關係之存續)、第10條(信託財產非屬遺產)、第45條(受託人任務終了)、第47條(受託人變更之受託財產移轉)、第48條(受託人變更之債務負擔)。

二、解題關鍵

(一)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二)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而終了。由於信託是基於委託人對於受託人之信任,故受託人死亡後,其職責也將終止,而非由繼承人承繼,因委託人對其未必具有信賴。

(三)受託人變更時,信託財產視為於原受託人任務終了時,移轉於新受託人。又受託人變更時,由新受託人承受原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因此,受託人地位應不得繼承,且該信託財產及後續權利義務應由另行選定之新受託人承受。

三、結論

受託人阿寧死亡後,其地位、權利義務及信託財產都非得由其繼承人小寧繼承之標的,故小寧主張並無理由。

參考來源:
曾榮耀編著,信託法概要,附錄四精選案例第20題。

關鍵詞
受託人、信託財產、信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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