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登記駁回之情形,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4/07/04
內文

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敍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所稱「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之意涵如下:

(一)爭執之情形有三:

  1. 登記權利人與登記義務人之間有爭執。如甲將一筆土地出售於乙,甲與乙之間對買賣有爭執。
  2. 登記權利人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之間有爭執。如甲以其土地設定典權於丙,嗣甲將其土地出售於乙,乙與丙之間對優先購買權有爭執。
  3. 登記義務人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之間有爭執。如甲以其土地設定典權於丙,嗣甲將其土地出售於乙,甲與丙之間對優先購買權有爭執。

(二)對於該法律關係有爭執,即已符合駁回之要件,不以對其爭執已提起訴訟為必要。

(三)就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爭執,登記機關始得駁回登記之申請。如非屬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爭執,登記機關不得駁回登記之申請。換言之,僅限於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而非泛指申請登記不動產之所有法律關係有爭執。如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15點規定,即是一例。

關鍵詞
登記、權利人、義務人、優先購買權
想瞭解來勝不動產相關課程,
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示必填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