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稅基時,扣除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及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等四項,是否發生重複扣除?
【解答】
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稅基為「房地交易所得」。其公式如下:
房地交易所得=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支付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①
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個人除得按前二點規定減除成本外,得再減除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減除之改良土地已支付之下列費用:
(一)改良土地費用。
(二)工程受益費。
(三)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四)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準此,①式中之支付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等四項。
上開四項費用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已扣除一次;又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再扣除一次,是否發生重複扣除。茲分析如下:
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100)-(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②
②式代入①式,得出:
房地交易所得=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支付費用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100)-(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③
③式框起來之虛線,負負得正,等同這四種費用尚未扣除。因此,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再扣除一次,並未重複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