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架構,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4/07/23
內文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即變更為都市計畫者),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內政部依據該條文授權,訂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作為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依該規則第4條,非都市土地之使用,除國家公園區內土地,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法管制外,按其編定使用地之類別,依本規則規定管制之。
按「區域計畫法」第7條第9款、第1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區域土地使用管制之結構,可分為三個層次:
上層: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中層: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下層:編定各種使用地。
上述三層次,分別具有上下位之指導關係,即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須受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之指導;編定各種使用地,則須受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所定之使用區容許使用種類之限制。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架構如下圖所示:
關鍵詞
非都市土地、區域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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