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參加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之地主於開發完成後分回或領回開發範圍內土地之條件(一),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4/08/22
內文
(一) 市地重劃:
- 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能分配土地者,得以現金補償之(平§60-1I)。重劃後土地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由主管機關視各街廓土地使用情況及分配需要於規劃設計時定之。但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市重§30)。
- 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土地面積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而改領現金補償時,應以其應分配權利面積,按重劃後分配位置之評定重劃後地價予以計算補償(市重§53II)。
-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應以現金補償之;其已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於深度較淺、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或協調合併分配之(市重§31I②)。
- 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而不能分配土地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其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現金補償(市重§53I)。
綜上,參加市地重劃之地主於開發完成後分回開發範圍內土地之條件只有一個,即「重劃後地主應分配土地面積已達或合併後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
【附註】
①平:平地地權條例。
②市重: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③徵:土地徵收條例。
④徵施: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⑤區徵: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關鍵詞
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地價、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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