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不構成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情形,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4/08/27
內文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消保§2)
下列情形屬於「不構成」定型化契約條款,亦即消費者可選擇是否願意遵守,倘若願意即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而受到限制:
(一)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消保§13 I)。亦即未明示者,不構成契約內容。
(二)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保§14)
(三)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保施§12)
(四)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消保§11-1 I)。違反規定者(亦即給予不合理、太倉促之審閱期間),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保§11-1 III)。
關鍵詞
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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