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民眾購買預售屋與成屋之投機模式比較,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5/04/17
內文
民眾購買預售屋或成屋,皆具有財務槓桿及選擇權操作。茲說明如下:
(一)財務槓桿:
- 預售屋:民眾購買預售屋,必須分期繳納定金、簽約金、開工款、工程期款及交屋款。定金、簽約金、開工款、工程期款及交屋款之合計等於自備款(如預售屋之購屋貸款70%,就是自備款30%)。準此,自備款於房屋興建期間,分期繳納。如房屋興建三年,則在這三年內分期繳納。
- 成屋:民眾購買成屋,有一部分的錢向銀行融資,稱為購屋貸款;其餘的錢由自己出資,稱為自備款。如購屋貸款70%,則自備款30%。準此,自備款於房屋簽訂契約至過戶完成,分期繳納。如房屋簽訂契約至過戶完成為二個月,則在這二個月分期繳納。
- 比較:預售屋之自備款分期繳納,這期間相當長,購屋者之財務壓力較輕。成屋之自備款分期繳納,這期間相當短,短到如同一次繳清,購屋者之財務壓力較重。
(二)選擇權操作:
- 預售屋:
(1)房價上漲:民眾購買預售屋,當未來房價上漲時,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禁止預售屋轉售之規定,因此須俟完工交屋時,始得轉售。
(2)房價下跌:民眾購買預售屋,當未來房價下跌時,可以隨時斷頭。依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4點第4款規定,賣方最多没收房地總價15%。亦即,購屋者最多損失房地總價之15%。 - 成屋:
(1)房價上漲:民眾購買成屋,當未來房價上漲時,可以隨時還清銀行貸款,轉售他人。
(2)房價下跌:民眾購買成屋,當未來房價下跌時,可以隨時斷頭,任由銀行拍賣房屋。但銀行拍賣房屋,未能獲得完全清償時,得再向借款人追索(如追索借款人之其他財產、薪資等)。 - 比較:
(1)建設公司與購屋者為預售屋選擇權模式之當事人,建設公司為選擇權買權(Call Option)之賣方,購屋者為選擇權買權之買方。 銀行與購屋者為成屋選擇權模式之當事人,銀行為選擇權買權之賣方,購屋者為選擇權買權之買方。
(2)房價上漲時,預售屋須俟完工交屋,始得轉售;惟成屋可以隨時轉售。房價下跌時,預售屋可以隨時斷頭,最多損失房地總價15%;成屋亦可以隨時斷頭,惟損失無上限。
總之,預售制度較成屋制度更有利於購屋者投機。
關鍵詞
預售屋、成屋、購屋貸款、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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