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週專欄針對進來時事-「美濃大峽谷」作法規說明,此與不動產經紀人、高普考及不動產估價師之計畫法規有關
可先看新聞:美濃盜採砂石案 內政部國土署:高雄市政府已法移送地檢署調查 地方政府聯合查緝平台 持續查處不法土地使用行為
主要是高雄市美濃區有23筆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遭盜取砂石,甚至被挖成「大峽谷」顯見其嚴重程度,其違反法規包含土石採取法、廢棄物清理法、區域計畫法等。
就地政相關法規而言,主要違反區域計畫法之土地使用管制,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擬定都市計畫者),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非都市土地使用分為上、中、下層管制,分別為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11種分區→19種使用地,再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只要未按照其所定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即屬違規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
違規使用之裁罰則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違反規定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又因為本案屆期仍未改善,所以可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2條刑責規定:「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已移送地檢署調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