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人】仲介代銷必要證照!
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1條中規定:「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時,應增設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
因此,相關從業人員為及早取得合法資格或生涯規劃,早已紛紛投入專技普考及特考!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的對象為仲介或代銷業者,在不動產交易的過程中,必須確保各項契約、廣告、銷售說明均與實際產品相符合,在第22條規定,不動產交易過程中,以下六項文件需經不動產經紀人簽章後始具法律效益:
- 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 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 定金收據。
- 不動產廣告稿。
- 不動產說明書。
- 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綜合上述,可以發現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在不動產經紀業中表徵的,不僅是一份專業形象,更是一種資格證明!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巿或縣(巿)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前項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
一、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有所得證明者。
由上述可知,通過公(協)會舉辦之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並不等於取得不動產經紀人執照。取得不動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管道有幾個:
- 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單位。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之不動產經紀人公(協)會等,所舉辦的經紀營業員訓練,並取得一年執業證明後,再參加由考選部主辦之不動產經紀人普(特)考,即可於考試及格後,取得不動產經紀人執業資格。
- 先通過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再進入職場取得一年經紀營業員實際工作經驗後,便可具有不動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只需花一次準備,直接取得「經紀人」資格!如果在條例公布前已有仲介經驗一年以上者,則可不必有「營業員」經驗。
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執照及實務經驗者,相信對地政事務所、銀行貸款等相關事宜及人脈,已經有相當的熟悉度及了解,如果因為沒有地政士證照,而無法處理登記及移轉業務,就等於將白花花的銀子送給別人!反過來說,地政士如果沒有不動產經紀人證照,而無法在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等業務為客戶作簽核及服務!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人這兩種證照考試科目大致相同,二者皆屬於不動產證照普考等級,出題老師亦大致相同。換句話說,只要通過一項考試,另一項即可輕鬆過關!普考地政、公產、地方特考四等地政類科之考試科目及題目難易程度對已經準備過地政士考試的人來說,可說是如魚得水,6月考完地政士考試,到了12月又可再攻考不動產經紀人以及地方特考,一舉數得!
如果您的終極目標,是挑戰不動產界中最有保障與前瞻性的高普考地政類科及不動產估價師,那麼,「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兩項考試,就是攻上頂峰的前哨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