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最新新聞時事專題:藉調職規避房地合一稅難逃國稅局法眼,曾榮耀老師
作者
曾榮耀
日期
2016/09/13
內文
藉調職規避房地合一稅 難逃國稅局法眼 【原文轉自:奇摩新聞】
聽聽老師怎麼說:
根據所得稅法第14-4條,房地合一稅按持有不動產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45%~15%),其中1年以內稅率高達45%、1~2年期間則為35%,但為「避免錯殺無辜」,也在同條中規定,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20%。而這「避免錯殺無辜條款」也被有些人拿來利用,以所謂「非自願性因素」來表明無辜。
實際上,財政部於今年3月已公告個人符合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得按20%稅率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類型,其適用案件類型如下:
- 離職: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 越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 強制: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 醫療: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 暴力: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因此,有關房地合一稅對於所謂「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各位考生們應可以有更深之理解!
關鍵詞
房地合一稅、所得稅法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