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不動產契約公證議題,曾榮耀老師
作者
曾榮耀
日期
2017/02/20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天專欄來談談最近廣受討論的不動產契約公證議題
參考新聞:
司法新政 買賣房屋須先花錢公證契約【原文轉自:蘋果日報】
買賣不動產 擬強制公證【原文轉自:經濟日報】
首先,要先知道有關法源為民法第166-1條:「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旨在減少事後糾紛之發生,由公證人為買賣交易把關,達成保障私權及預防訴訟之目的。
但考量此規定相對會增加民眾交易成本,故於民國88年修訂公布後,有特別註明該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也因為民間業者反對,直至現在10多年都未曾施行,而最近司法院在進行司法改革,考量減輕法官工作量,將協調法務部確認本條施行日期,亦即施行後,未來不動產交易、設定等契約都要事先經過公證,以確認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而本條施行後可能衍生的問題,茲幫各位彙整如下:
- 增加交易成本:
(1)交易費用中將新增一筆公證費用。又負擔者究為買方或賣方?可能導致糾紛。
(2)公證為債權契約,申請土地登記時所檢附的物權契約,仍須檢附印鑑證明,並無助於降低交易成本。 - 執行效率不佳:
(1)目前全台公證人數僅110多位,但每年不動產交易量平均至少達20萬棟,相差過於懸殊,可能使得公證執行效率不佳。
(2)依公證法第71條:「公證人於作成公證書時,應探求請求人之真意及事實真相,並向請求人說明其行為之法律上效果;對於請求公證之內容認有不明瞭、不完足或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應向請求人發問或曉諭,使其敘明、補充或修正之。」公證書做成需進行說明與確認,需耗費相當之時間。 - 影響交易效率:
(1)交易過程除買賣媒合外,尚須新增公證程序。在市場上已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等不動產交易專業人士外,再新增加公證人,將增加交易複雜度,可能影響交易期程。
(2)又如建商此種有大量買賣交易行為者,每筆訂約皆須公證,耗時費力。
(3)實務上,買賣雙方如有需要自會進行公證,似無須特別以法律強制之。 - 衝擊既有專門職業:
公證人部分工作內容與經紀人、地政士重疊,衝擊既有證照制度(尤其是地政士)。 - 法律性質問題:
(1)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即為成立,公證並不能否認契約存在,只是在發生糾紛時,有利於舉證。
(2)契約經公證不代表發生物權變動效力,仍須待土地登記完畢方為生效,故可能發生甲與乙買賣契約公證後,乙就誤以為移轉妥當,但後甲旋即與丙辦理登記完畢,進而發生糾紛。
(3)此外,債權契約簽訂後,未公證亦未登記完畢前,該契約究屬預約、無效或未成立,抑或以公證係契約之特別成立要件或特別生效要件等,學說尚有分歧。
以上提供各位同學參考,尤其是考地政士的同學,應予以持續注意動向!
參考資料:
葉裕州,民法第166-1條不適於施行之初探,台中市地政學會會刊。
關鍵詞
不動產契約公證、不動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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