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房屋屬區分所有建物得否適用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7/09/28
內文
【解答】
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須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一)基地上有房屋存在:基地如無房屋,或非為房屋而是工作物,無土地法第104條之適用。至於房屋為透天房屋或區分所有建物,則非所問。
(二)房屋與基地之所有權人不同:土地法第104條之立法意旨在使房與地之所有權合一,因此房屋與基地分屬不同所有權人,始有土地法第104條之適用。
(三)房屋所有人對基地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權:占有他人基地分為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二種。有權占有又分為地上權、典權、租賃權及使用借貸等四種。因此,房屋所有人對基地如為無權占有或使用借貸,無土地法第104條之適用。
總之,房屋為透天房屋或區分所有建物,均有土地法第104條之適用。土地法第104條所稱之房屋,不限於透天房屋,區分所有建物亦屬之。
關鍵詞
土地法第104條、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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