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106不動產經紀人考前必讀,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7/11/16
內文

依「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承租人有何種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終止租約?出租人有何種情形之一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不得記載事項有哪些?

【解答】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終止租約:

    1. 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金額,並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仍不為支付。
    2. 未經出租人同意,變更用途或將房屋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3. 未經出租人同意,自行改裝房屋設施。

(二)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

    1. 房屋損害而有修繕之必要時,其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未修繕完畢。
    2.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房屋之一部減失者,承租人得按減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減少租金無法議定,或房屋存於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3. 房屋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時。

(三)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1. 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2. 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3.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4.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5. 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6. 出租人故意不告知承租人房屋有瑕疵者,不得約定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7. 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8. 不得約定違反法律上強制或禁止規定。
關鍵詞
不動產經紀人、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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