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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政府徵收人民之土地不宜將其出售為私人所有,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8/03/22
內文

政府以公益之名徵收人民之土地,不宜再以促進土地資源利用或籌措建設經費為由,出售於私人。其理由(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43號解釋理由書)如下:

(一)政府機關按相關法律徵收人民土地,雖因而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然其與一般土地所有權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及行使其他土地權利者並不全然相同。

(二)政府機關為公用或公益之目的而以徵收方式剝奪人民財產權後,如續將原屬人民之財產移轉為第三人所有,易使徵收權力濫用及使人民產生圖利特定第三人之疑慮。

倘政府機關使用多年後,如因情事變更,依當時相關法律規定,將其出售於第三人,情有可原,另當別論。

以上論點乃司法院釋字第743號解釋之啟示。只可惜該解釋僅規範一般徵收,而未及於區段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區段徵收之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此促使區段徵收漸失公益本質,而蒙上濃厚商業氣息;此亦誘使區段徵收滋生「浮濫徵收」與「圖利私人」之弊端。

關鍵詞
政府徵收土地、釋字第743號、土地徵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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