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從新聞事件學習土地法第25條及第26條,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8/03/29
內文
台北市政府規劃將立法院市有地與中央的南港瓶蓋工廠用地進行交換,以利南港瓶蓋工廠開闢為文創園區,而立法院則可免繳每年五千一百萬元租金給台北市政府。按換地案屬於處分行為,故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應經台北市議會同意及行政院核准。惟台北市議會以拿蛋黃區土地換蛋白區土地,表決不通過。
台北市政府於換地案闖關失敗後,改採互相撥用,即台北市政府將立法院市有地無償撥用給立法院,中央則將南港瓶蓋工廠用地無償撥用給台北市政府,二塊地互相撥用的結果,雙方各自取得使用權,但所有權未變更。按撥用不適用土地法第25條,而是適用土地法第26條。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台北市政府進行撥用,僅須報請行政院核准,無須經台北市議會之同意。因此,台北市議會無從反對,無法阻擋。
總之,換地案與撥用案所適用之法律不同。前者適用土地法第25條,須經該管民意機關同意及行政院核准;後者適用土地法第26條,僅須行政院核准,無須經該管民意機關同意。另,附帶一提的是,土地法第25條之處分,不包括撥用。
關鍵詞
土地法第25條、土地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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