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自辦市地重劃有關發起人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之要件,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8/04/03
內文
司法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公布釋字第739號解釋,針對「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宣告違憲。內政部遂於民國106年7月27日修正該辦法,其中有關發起人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之要件說明如下:
(一)修正前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範圍圖及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二)司法院釋字第739號部分解釋文: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發起人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之要件,未就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有土地面積之總和應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比率為規定;於以土地所有權人七人以上為發起人時,復未就該人數與所有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之比率為規定,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三)修正後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發起成立籌備會,應以發起人人數逾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十分之三,及其於該範圍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十分之三之同意行之。
附帶一提的是,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文提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尚難遽謂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亦即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規定:「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未違憲。
關鍵詞
市地重劃、籌備會、釋字第7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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