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地政士考試土法實例題推介,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8/06/07
內文
今年地政士考試「土地法規」乙科,有一題實例,值得推介。
◎試問某甲擅將某乙所有土地移轉登記於甲自己名下所有,並設定抵押權登記給善意之某丙,則某乙能否訴請塗銷某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某丙之抵押權登記?
【解答】
(一)土地法第四十三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所謂絕對效力,係指善意第三人因信賴土地登記,而取得之土地權利,具有不可推翻之效力。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
- 真正權利人在已有第三人取得權利之新登記後,雖得依土地法請求損害賠償,不得為塗銷登記之請求。
- 真正權利人在未有第三人取得權利之新登記前,對於登記名義人仍有塗銷登記請求權。
(二)依題旨,某甲擅將某乙所有土地移轉登記於甲自己名下所有,並設定抵押權登記給善意之某丙。茲分下列兩種情形說明:
- 甲擅將乙所有土地移轉登記於甲自己名下所有。此時,在未來第三人取得權利之新登記前,乙對於登記名義人甲仍有塗銷登記請求權。
- 甲擅將登記於其名下土地,設定抵押權登記給善意之丙。此時,善意第三人丙因信賴土地登記,而取得之抵押權,具有不可推翻之效力。換言之,乙對於丙之抵押權不得為塗銷登記之請求。
總之,某乙得訴請塗銷某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但不得訴請塗銷某丙之抵押權登記。
關鍵詞
地政士考試、土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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