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全國國土計畫之重點研習(五)-土地利用與土地政策之模擬試題,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8/07/06
內文
◎何謂環境敏感地區?全國國土計畫將環境敏感地區分為那五類?
【答】
(一)環境敏感地區之意義:指對於人類具有特殊價值或具有前在天然災害,及容易受到人為的不當開發活動之影響而產生環境負面效應的地區。
(二)環境敏感地區之類型及項目:
- 資源利用敏感類型
-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劃設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為自來水水源之保護,依自來水法劃定公布之水質水量保護區。
- 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非供家用或非供公共給水):現有、興建中、規劃完成且定案(核定中),作為供家用或公共給水者、非作為供家用或公共給水者,依大壩上游全流域面積。其範圍由經濟部查認。
- 水庫蓄水範圍:依據水利法、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 法劃設,水庫滿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
- 森林: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試驗林地。
- 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依據溫泉法,溫泉露頭係指溫泉自然湧出之處;依該法規定,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內,不得為開發行為。
-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依據漁業法規定,為保育水產資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設置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 礦區(場)、礦業保留區、地下礦坑分布地區:依據礦業法劃設之礦區(場)、礦業保留區、地下礦坑分布地區。
- 地質敏感區(地下水補注):依據地質法規定,中央地質主管機關應將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區,公告為地質敏感區。
- 人工魚礁區及保護礁區:依據漁業法劃設之人工魚礁區及保護礁區。
- 生態敏感類型
- 國家公園區內之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係依據國家公園法劃設,符合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自然地理景觀,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生態保護區係依據國家公園法劃設,符合為保存生物多樣性或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
- 自然保留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符合具有代表性之生態體系,或具有獨特地形、地質、具有基因保存、永久觀察、教育及科學研究價值及珍稀動、植物之區域。
- 野生動物保護區: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劃定,屬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之地區。
- 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劃定,符合下列情形之地區:
-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
- 野生動物種類及數量豐富之棲息環境。
- 人為干擾少,遭受破壞極難復原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 其他有特殊生態代表性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 自然保護區:依據森林法設置,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森林區域內所設置之地區。
- 一級、二級海岸保護區:依據海岸管理法劃設之一級、二級海岸保護區範圍。
- 重要濕地:依據濕地保育法劃設之國際級、國家級、地方級重要濕地。
- 文化景觀敏感類型
- 古蹟: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考古遺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 聚落建築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指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
- 文化景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指人類與自然環境經長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 史蹟: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指歷史事件所定著而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所定著之空間及附屬設施。
- 歷史建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紀念建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88─附屬設施。
- 水下文化資產:依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以全部或一部且週期性或連續性位於水下,具有歷史、文化、考古、藝術或科學等價值,並與人類生活有關之資產。
- 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依據國家公園法規定,符合為保存重要歷史建築、紀念地、聚落、古蹟、遺址、文化景觀、古物而劃定及原住民族認定為祖墳地、祭祀地、發源地、舊社地、歷史遺跡、古蹟等祖傳地,並依其生活文化慣俗進行管制之地區。
- 國家公園內之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各國家公園管理分區中之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
- 地質敏感區(地質遺跡):依據地質法規定,中央地質主管機關應將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區,公告為地質敏感區。
- 災害敏感類型
- 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依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劃定之範圍。
- 特定水土保持區:依據水土保持法劃定為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以有效防制水土災害發生或擴大地區。包括:
- 水庫集水區。
- 主要河川上游之集水區須特別保護者。
- 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須特別保護者。
- 沙丘地、沙灘等風蝕嚴重者。
- 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 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
- 土石流潛勢溪流:依據災害防救法及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劃設公開之土石流潛勢溪流。
- 山坡地: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劃設之山坡地。
- 河川區域:依據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劃設之河川區域。
- 洪氾區一、二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二級管制區:依據水利法劃設之洪氾區一、二級管制區;及依據水利法及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劃設之洪水平原一、二級管制區。
-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依據水利法及排水管理辦法劃設之區域排水設施範圍。
- 地下水管制區:依據水利法及地下水管制辦法劃定公告地下水管制區。
- 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依據地質法規定,中央地質主管機關應將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區,公告為地質敏感區。
- 海堤區域:依據水利法及海堤管理辦法劃設之海堤區域。
- 淹水風險:依據災害防救法及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公開之水災潛勢資料,係基於設計降雨條件、特定地形地貌資料及水理模式模擬演算之結果。
- 一級、二級海岸防護區:依據海岸管理法劃設之一級、二級海岸防護區範圍。
-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依據本法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國土復育促進地區。
- 其他
- 氣象法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依據氣象法劃設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
- 電信法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依據電信法劃設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
- 民用航空法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或高度管制範圍:依據民用航空法、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劃設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
- 航空噪音防制區:依據噪音管制法及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劃設之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應檢討既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遵守各項禁止建築規定及防音措施之地區。
- 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之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劃設之核子設施周圍禁建區及低密度人口區。
- 公路兩側禁建限建地區:依據公路法、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劃設之公路兩側禁建限建地區。
-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地區:依據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劃設之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地區。
- 鐵路兩側限建地區:依據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劃設之鐵路兩側禁建限建地區。
- 海岸管制區、山地管制區、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禁建、限建地區:依據國家安全法劃設之海岸管制區、山地管制區、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禁建、限建地區。
- 要塞堡壘地帶:依據要塞堡壘地帶法劃設之要塞堡壘地帶。(11)其他依法劃定應予限制開發或建築之地區。
【資料來源:全國國土計畫,內政部,民國107年4月30日】
關鍵詞
全國國土計畫、土地利用與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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