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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全國國土計畫之重點研習(六)-土地利用與土地政策之模擬試題,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8/07/12
內文

◎內政部公告之全國國土計畫所擬定之土地使用基本方針為何?

【答】

(一)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分類,進行土地使用差異化管理:

基於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要,依土地資源特性,劃分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為落實國土功能分區指導功能,應依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則及土地使用指導事項,分別訂定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第一次編定及後續變更編定之使用地類別,並就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編定類別,訂定不同建築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規定,以進行差異化土地使用管制。

(二)配合地方管制需要,研訂因地制宜土地使用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國土計畫法規定,擬定各該國土計畫,以彰顯地方資源特性,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依國土計畫法第 23 條第 4 項規定,另訂管制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管制,以進行因地制宜之土地使用管制。

(三)依國土保育地區劃設原則,實施土地使用重疊管制:

國土保育地區係依據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分布情形加以劃設,惟考量部分地區係依據原區域計畫法核發之開發許可、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等土地使用計畫進行管制,並未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為落實本計 畫精神,依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非屬國土保育地區之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之土地,如符合國土保育地區劃設原則者,其土地使用,除按各該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原則進行管制外,並依國土保育地區之土地使用指導事項規定辦理,進行重疊管制。

(四)考量環境敏感特性,實施管制標準:

在區域計畫架構下,環境敏感地區是用來限制申請開發許可及使用地變更編定,並不涉及土地使用項目及強度之管制;本計畫架構下之國土保育地區,是為保護重要環境及生 態資源而進行較嚴格之禁止限制,僅容許與資源保育有關之使用型態為主,故國土保育地區將就必要範圍予以劃設,其 範圍不等同於環境敏感地區。惟考量環境敏感地區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所公告之調查資料或管制事項,亦為國土規劃及土地開發審議之重要參考,是以,後續土地使用仍應考量環境敏感特性,不論劃歸何種國土功能分 區分類,仍應依其土地環境特性,採取適當的因應作為,實施管制標準。

(五)因應原住民族需求,另定特殊化土地使用管制:

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土地使用管制,於其專法制定完成前,依據國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進行管制。考量原住民族具有特殊文化風俗,為滿足其居住、耕作及殯葬等土地使用需求,未來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定特定區域計畫,訂定土地利用管理原則,再配合研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納入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以將原住民族需求納入規劃考量。

(六)配合國土復育計畫,禁止或限制土地使用: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35條規定,土石流高潛勢地區、嚴重山崩、地滑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等地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者,以保育和禁止開發行為及設施之設置為原則,並由劃定機關擬訂復育計畫,報 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且復育計畫之禁止、相容與限制規定,於各該復育計畫核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配合納入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促進國土復育。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如經公告廢止,中央主管機關並應配合檢討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七)維護國土功能分區功能,不得個別變更國土功能分區:

除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得於各國土功能分區申請使用外,土地使用應符合國土計畫法及其授權訂定之管制規則,且使用許可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在符合國土計畫法第21條規定之國土功能分區使用原則下,有下列情形者,申請人得向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

  1. 國土保育地區:為提供國土保育及保安使用,或不妨害國土保育之特定使用。
  2. 海洋資源地區:為提供不妨害海洋資源永續利用之多元使用。
  3. 農業發展地區:為提供農業發展多元使用。
  4. 城鄉發展地區:為提供城鄉發展多元利用。

(八)保障既有合法權利,允許土地使用:

  1. 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可建築用地,於不妨礙國土保育保安、海洋資源維護、農業發展需求等情形下,得繼續編定為可建築用地或其他適當使用地,並得為既有合法之使用,但有改建或新建需求時,則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如經直轄市、縣(市)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者,應依法給予適當補償,以保障合法權益。
  2. 開發許可之案件:原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取得開發許可之案件,其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仍依許可之開發計畫書圖及其許可條件辦理。

(九)配合目的事業需求,專案輔導合法化: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令所訂專案輔導合法處理方案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案件,得於各該輔導期限內繼續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訂國土功能分區分類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國土計畫,內政部,民國107年4月30日】

關鍵詞
全國國土計畫、土地利用與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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