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登記漏誤之救濟,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8/09/06
內文
土地登記漏誤之救濟方法有三,一為更正登記,二為塗銷登記,三為登記損害賠償。
(一)更正登記: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辦理更正登記。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土§69)。惟更正登記不得變更原登記之法律關係,亦即更正登記不得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
(二)塗銷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有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或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登記之情形,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登§144)。值得一提的是,更正登記所稱登記錯誤與塗銷登記所稱登記錯誤,兩者意涵不同。前者指准予登記之行政處分並未違誤,僅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未依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予以登記,而造成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登§13);後者指准予登記之行政處分純係登記機關疏失而為之違法行政處分。
(三)登記損害賠償:無法藉由上述更正登記或塗銷登記,以消除土地登記漏誤,最後只能由地政機關負起損害賠償一途。因此,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關鍵詞
土地登記漏誤、更正登記、塗銷登記、登記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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