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繼承登記模擬試題,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8/09/13
內文
甲占有乙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達二十年之久,甲得否主張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地上權?
【解答】
(一)甲不得主張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依民法第769條及第770條規定,時效取得所有權必須占有未登記土地。所稱未登記土地,係指未辦總登記之土地,而非指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
(二)甲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時效取得地上權不以未登記土地為限;亦即,已辦總登記之土地亦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又,時效取得地上權係基於法律規定(即民法第769條、第770條及第772條)而取得,故不受民法第759條規定應先辦理繼承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之限制。
許老師的「土地稅」開課囉!
我國土地稅規定交錯複雜,自成系統。許老師上課內容加入計算實例及節稅策略,讓學生靈活運用土地稅,精彩可期。本課程於9月16日(星期日)早上9:30開課,歡迎試聽。
關鍵詞
繼承登記、土地所有權、地上權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