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可否擴大解釋或類推適用?,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8/10/04
內文
茲舉三例說明:
(一)基地所有權人甲將土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乙再將該土地出租於丙,並由丙興建房屋。當甲出售基地時,何人有優先購買權?
- 未擴大解釋:乙於該基地上無房屋產權,故乙無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另,丙雖於該基地上有房屋產權,但甲與丙之間無租賃權之關係存在,故丙無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
- 採擴大解釋:乙為其占有該土地之使用人有房屋產權,故乙有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另,丙雖與甲無直接租賃權關係,惟經過「權利傳導」而與甲有間接租賃權關係,故丙有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因此,乙、丙二人均有優先購買權。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是以,乙之優先購買權之行使優先於丙。此一結果,恐違反土地法第104條房屋與其基地所有權合一之立法意旨。
(二)基地所有權人甲將土地設定典權於乙,乙再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丙,並由丙興建房屋。當甲出售基地時,何人有優先購買權?
- 未擴大解釋:乙於該基地上無房屋產權,故乙無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但仍有民法第919條之優先購買權。另,丙雖於該基地上有房屋產權,但甲與丙之間無典權或租賃權之關係存在,故丙無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919條之優先購買權。
- 採擴大解釋:乙為其占有該土地之使用人有房屋產權,故乙有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另,丙雖與甲無直接典權或租賃權之關係,惟經過「權利傳導」而與甲有間接典權或租賃權關係,故丙有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因此,乙、丙二人均有優先購買權。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是以,乙之優先購買權之行使優先於丙。此一結果,恐違反土地法第104條房屋與其基地所有權合一之立法意旨。
(三)基地所有權人甲將土地設定典權於乙,乙再將典物出租於丙,並由丙興建房屋。當丙出售房屋時,何人有優先購買權?
- 未類推適用:乙於基地上無所有權,故乙無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另,甲雖於基地上有所有權,但甲與丙之間無租賃權關係存在,故甲無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
- 採類推適用:乙雖非土地所有權人,但日後有取得所有權之可能,故類推適用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乙有優先購買權。此一結果,恐違反土地法第104條房屋與基地所有權合一之立法意旨。
綜上,如果無法使房屋與其基地所有權合一,土地法第104條之擴大解釋或類推適用無存在之必要。況優先購買權雖有其政策功能,然優先購買權具強而有力之效力,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實不宜擴大解釋或類推適用,以免扭曲市場機制及干擾交易秩序。
關鍵詞
土地法第104條、優先購買權、擴大解釋、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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