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共有物之所有權模擬試題(一),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8/10/11
內文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有一宗土地,每人持分相等,甲未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擅自在該宗土地的一角興建房屋居住達二十年之久,其佔用範圍適為該宗土地面積之五分之一,請問:
(一)乙、丙、丁、戊之其中一人得否訴請甲拆屋還地?
(二)甲得否就占有範圍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三)甲時效取得地上權後,乙、丙、丁三人同意將該宗土地出售於第三人,甲、戊是否有優先購買權?何人優先行使?
【解答】
(一)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仍需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否則,他共有人得行使民法第767條之返還請求權(即拆屋還地)。另,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準此,乙、丙、丁、戊之其中一人均得訴請甲拆屋還地,並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二)司法院釋字第451號解釋,共有人一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其共有之土地者,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準此,甲得就其占有範圍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三)甲、戊二人均有優先購買權。甲依據土地法第104條有優先購買權,戊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有優先購買權。惟前者為物權效力,後者為債權效力。故甲之優先購買權行使優先於戊。
關鍵詞
共有物所有權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