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房地合一所得稅計算題(七),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9/10/03
內文
甲為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於民國105年10月買入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自己居住,土地持分面積10平方公尺,建物面積50平方公尺,買入之成交價格500萬元,買入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萬元。嗣甲於民國108年2月買入B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自己居住,土地持分面積8平方公尺,建物面積30平方公尺,買入之成交價格600萬元,買入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8萬元。之後,甲於109年5月賣出A房地,賣出之成交價格700萬元,賣出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萬元。民國105年10月至民國109年5月之物價指數102。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試問甲申請重購退稅,最多得退還多少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所得稅?
【解答】
(一)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
(15-10x102%)x10=48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
48x20%=9.6萬元(土地增值稅)
退稅金額=新購土地地價-(原出售土地地價-土地增值稅)
=18x8-(15x10-9.6)=3.6萬元
(二)重購退還房地合一所得稅:
(700-500)-700x5%-48=117萬元(房地交易所得)
民國105年10月至民國109年5月,持有期間3年7個月,稅率20%。
117x20%=23.4萬元(房地合一所得稅)
答: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3.6萬元,重購退還房地合一所得稅20.05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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