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登記絕對效力實例研習,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9/10/31
內文
甲冒用乙之名義,將乙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於丙銀行,並向丙銀行冒貸1,000萬元。之後,乙發現上情,訴請法院塗銷丙銀行之抵押權。此時,丙銀行得否主張土地法第43條以為抗辯?又,丙銀行如何保護其權益?
【解答】
(一)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意指善意第三人因信賴不實登記所取得之權利,具有不可推翻之效力。準此,該土地記載於乙名下,並無登記不實,故乙得訴請法院塗銷丙銀行之抵押權,丙銀行不得主張土地法第43條,以為抗辯。
(二)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準此,因登記虛偽(即虛設抵押權)而造成丙銀行之損害,得向地政機關請求賠償。惟地政機關得主張丙銀行未確實核符身分就撥款,因此損害之發生,丙銀行「與有過失」,以減輕賠償責任,而減少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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