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第43條實例研習,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9/11/07
內文
甲長年旅居國外,其名下有一筆建地,好友乙將其侵占並移轉登記為己有。多年後,乙死亡由其子丙繼承,並辦竣繼承登記。甲回國後發現上情,訴請法院塗銷丙之所有權。丙依據土地法第43條主張本人係善意第三人,因信賴登記所繼承取得之權利,具有不可推翻之效力。是否可行?
【解答】
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又,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據此,土地登記絕對效力之構成要件有三:①須原登記物權有不實情事,②須因法律行為而為物權變動,③須第三人為善意。本案,丙取得之權利係基於自然事實(即繼承),而非法律行為,故丙不得主張土地法第43條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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